报名指南
当前位置:贺州学院函授站 > 招生专栏 >

招生专栏

贺州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官方最新版

时间:网站:贺州学院函授站
ㅤㅤ第一章 总则
ㅤㅤ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,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章程。
ㅤㅤ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贺州学院,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,学校国标代码:11838,注册地址: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西约街169号,邮政编码:542899,学校官网:https://www.hzxy.edu.cn,招生信息网:https://zsb.hzxy.edu.cn。
ㅤㅤ第三条 学校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,接受纪检监察部门、考生、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ㅤㅤ第二章 招生计划与招生专业
ㅤㅤ第四条 学校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以教育部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最终下达的计划为准,招生专业涵盖工学、理学、文学、教育学、管理学、经济学、法学、艺术学、农学等9大学科门类,包括通信工程、食品科学与工程、旅游管理、环境设计、广播电视编导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,以及汉语言文学、英语、数学与应用数学、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、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自治区级一流本科专业,面向全国多个省(市、自治区)招生。
ㅤㅤ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要求,结合学校发展规划、办学条件、生源情况、就业情况等因素,制定2025年招生计划,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、教育部备案后,通过各省(市、自治区)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。
ㅤㅤ第三章 报考条件
ㅤㅤ第六条 符合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,已参加2025年高考的考生均可报考。
ㅤㅤ第七条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及有关补充规定要求,学校不录取患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、精神类疾病的考生,不录取患有传染性疾病且未治愈的考生。
ㅤㅤ第八条 报考艺术类、体育类专业的考生,须参加相应的专业统考或校考,专业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(市、自治区)划定的合格线及以上,方可报考。
ㅤㅤ第四章 录取规则
ㅤㅤ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要求,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以2025年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,结合考生志愿、专业成绩(艺术类、体育类专业)、思想政治表现、身心健康状况等,择优录取。
ㅤㅤ第十条 对于进档考生,学校采用“分数优先、遵循志愿”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,不设专业级差,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,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,相关科目成绩排序规则为:文史类专业依次为语文、数学、外语、文科综合;理工类专业依次为数学、语文、外语、理科综合;艺术类、体育类专业依次为专业成绩、文化成绩、语文、数学、外语。
ㅤㅤ第十一条 艺术类、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:在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(市、自治区)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,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,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以生源所在省(市、自治区)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则为准,无明确规则的省份,按文化成绩×40%+专业成绩×60%计算综合成绩。
ㅤㅤ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(市、自治区)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、降分投档政策,认可符合政策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,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适用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。
ㅤㅤ第十三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,但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,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,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。
ㅤㅤ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,无应届、往届生限制,无民族限制。
ㅤㅤ第五章 学费标准与奖助政策
ㅤㅤ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核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,普通本科专业学费为4500-5500元/年·生,艺术类专业学费为11000-12000元/年·生,住宿费标准为800-1200元/年·生,具体学费、住宿费标准以各省(市、自治区)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。
ㅤㅤ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学生奖助体系,包括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、校级奖学金、勤工助学岗位、临时困难补助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,对品学兼优的学生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奖助支持,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,具体奖助政策以学校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。
ㅤㅤ第六章 毕业发证
ㅤㅤ第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成绩合格,符合毕业条件的,颁发国家承认、学信网可查的贺州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;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,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。
ㅤㅤ第七章 招生工作监督
ㅤㅤ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,监督电话:0774-5228611,同时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、招生考试院的监督,以及考生、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ㅤㅤ第八章 附则
ㅤㅤ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贺州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,本章程未尽事宜,按照教育部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ㅤㅤ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学校以往发布的招生章程、招生政策与本章程不一致的,以本章程为准。
在线客服
QQ咨询
韦老师 韦老师
在线咨询
韦老师 韦老师
电话咨询
17840309272